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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社
以下文章來自: https://video.udn.com/news/626344
此次電業法修正主要是打破台電「一條龍」式的市場結構,將台電業務切割為「發電」、「輸配電」以及「售電」三大區塊,先開放「發電」跟「售電」權利,讓綠能業者也能進入市場,藉此提升能源自主強度、引導再生能源達成減碳目標,再進一步帶動綠能產業發展。
電業法修正條文給予再生能源發電許多優惠,第8條明定輸配電業(台電)在電力系統安全穩定下,應優先併網、調度綠電;第10條規範輸配電業者得依電力排碳係數,優惠輸配電費用;綠電可直接售予用戶,若使用再生能源的自用發電設備,亦可全額銷售。
政院版第27條修正條文原規定,為確保供電穩定及安全,不分發電模式都規定要有備用供電容量。經前天協商後,經濟部同意放寬一定裝置容量以下的再生能源發電業,不受須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限制。
第45條條文規定,發電業所生產的電能,僅得售予公用售電業,或售予輸配電業作為輔助服務之用。再生能源發電業,不受此限。再生能源發電業設置電源線聯結電力網者,得透過電力網轉供電能予用戶。再生能源發電業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得設置電源線聯結用戶並直接供電予該用戶。
第64條明定,發電業來自非綠能發電業部分的純益,只要超過實收資本總額10%,就應提撥超出部分的半數;超過25%之部分,則應全數提撥。這筆提撥款的半數須用於維護機組、投資環保設備,半數應投資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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