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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能光電設備安裝

何謂「屋頂型」或「地面型」發電設備之區別?

 

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6條附件一,「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請同意備案檢附文書說明」有關設置場址使用說明第2、3點:

(一)設備設置於建物上時,應另檢附最近三個月內之建物登記謄本影本但該建物未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者,得檢附使用執照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替代之;該建物依法得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得檢附相關主管機關核發之免建築執照證明文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替代之;該建物為新建或改建且尚未取得使用執照者,得檢附建築執照替代之。

(二)設備設置於雜項工作物或其他非屬建物之構造物時,應另檢附該雜項工作物或構造物之雜項使用執照影本;該雜項工作物或構造物為新建或改建且尚未取得使用執照者,得檢附雜項執照替代之。

(三)綜上所述,申請人之設置位置如符合上述(一)者,屬屋頂型發電設備;符合上述(二)者或設備直接設置於地面者,屬地面型發電設備。

 

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3條規定,所稱建築物,指依建築法規定取得建造執照及其使用執照者,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

 

五、有關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之標準為何?

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5條規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一)設置於建築物屋頂或露臺,其高度自屋頂面或露臺面起算三公尺以下。

(二)設置於屋頂突出物,其高度自屋頂突出物面起算一點五公尺以下。

(三)設置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所定之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之用地,其設置面積未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並符合該管制規則有關建蔽率及容積率之規定,其高度為三公尺以下。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屋頂、露臺或屋頂突出物,不得超出該設置區域。

不符合上述規定者,則須另請領雜項執照。



本文引用自: http://mypaper.pchome.com.tw/markleader88/post/13678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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